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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权利。 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七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 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八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 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 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 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 上述许可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由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 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 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一)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 (二)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第二十—条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人计算机内。 (二)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 …… 下一页>> 分页:[1] [2] [3] [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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