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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 第十五条 对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被授予的专利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纠纷,并已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五)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图的,应当有图面说明; (八)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 …… 下一页>> 分页:[1] [2] [3] [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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