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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维持 .6.12,而预缴第二年度年费的期限为1993.6.6-1993.7.3。 由于这两个期限部分发生重叠,这样,常常使一部分专利以人在缴纳过第一次年费以后,忽略应当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因此,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最好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缴纳年费可以由专利权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办理。但是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机构,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港、澳的企业、机构也应通过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洪、澳同胞个人可以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由于不同年度的年费数额不一样,缴纳年费时,除写明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外,还应当写明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可以按照下式推算: 缴纳年费的年度=当前日期的年-申请日所在的年+1 如果当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请日的月、日则不用缴纳滞纳金,否则应当缴纳滞纳金。 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请求缓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以后两个年度的年费。 3.滞纳期和滞纳金 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忙于开发新的发明创造,忙于推动专利实施,或者专注于其它事务,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除第一次年费以外,专利法实施强则规定,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预缴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滞纳期。 由于未按时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过失,所以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的,应当加收相当应缴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规定不能减缓,年费滞纳期也不允许延长。在滞纳期内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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