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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思路 活动或改变其核心业务,等等。此外,应推广周期性评估、分阶段投资的做法。风险投资机构分阶段向风险企业注入资金,在每两轮融资之间,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资源重新“考察”风险企业,发现风险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或企业经理层有“滥用资金”的行为,就可以拒绝继续投资或采取其它的惩罚性行为。
3.构造风险资本退出增值机制
风险资本的“出口”问题是国内风险投资发展的重大难题。就偿付协议、股权转让、公开上市(IPO)等几条国际通用的风险资本退出渠道而言,偿付协议方式受制于现有法规对股份回购的限制,股权转让方式要解决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公开上市(IPO)方式则需要考虑二板市场的建设。因而,要构建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增值机制,主要应着眼于以下的几个方面:其一,取消对股份回购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除外。”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股份。因此,要使偿付协议成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之一就必须对公司法中这一条予以修订。只有这样,才能使风险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公开上市而且无法“出清”持有股权时仍然得以回收投资。
其二,建立二板市场
公开上市(IPO)是风险资本最成功的退出渠道,但这一渠道的疏通需要相应的市场依托。由于上市标准等方面的原因,正式股票市场(主板市场)对于风险企业公开上市(IPO)的支持作用有限,大规模的公开上市(IPO)运作还是需要一个二板市场或类似市场形式的建立。当前,在我国设立二板市场的计划即将启动,有关这方面的著述十分丰富。在此,笔者只想强调指出,二板市场必须是全流通市常虽然二板市场不专为风险投资退出而设立,但它是风险投资机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到风险资本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应视作公众股,相应地,二板市场中不再有公众股、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划分,是一个全流通市常外部环境完善 1.政策法规环境首先,应建立起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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