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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权益自我保护 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他们疑惑不解的是,他们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上文所称的“商贸企业”是指商业零售企业。在税法上,商业零售企业有非常严格的限定,其经营对象是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国家机关和居民个人等。但他们所经销的对象比较复杂,既有居民、机关,也有装修公司。如销售对象是后者的话,他们显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破解这个困局呢?根据以上情况,我给他们提供了一套解决方案供他们选择,一是以后不面对装修公司销售,只从事零售业务,如果装修公司要货的话,也只与居民个人结算。按照税收优惠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享受相应期限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如果装修公司是大客户的话,就不要轻易丢掉装修公司这一客源,这样虽然不能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可以享受定额税收优惠政策,按税法规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享受相应期限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定额标准是根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上述两种办法都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下岗职工的自身权益。 创业者筹划纳税的适法性 创业者筹划纳税是纳税人权益自我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个人收入不被“莫名其妙”的收走和税负从轻原则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创业者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充分、合理地对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节约税收成本,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也符合国家经济利益的长远目标。创业者对纳税事宜进行整体设计是合乎国家法规的行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它与我们常说的“合理避税”还有不同。避税是钻税收漏洞或利用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之目的。避税虽然也是用合法手段(这是目前颇具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实现较低的税收负担,但其通常是瞅准了税法上的漏洞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创业者对纳税事宜提前筹划虽说最终结果也体现了税收负担的降低,但其获得税收利益的手段是合法的,也是税收政策的制订者们所期望的。虽然在我国《 …… 下一页>> 分页:[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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