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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权益自我保护

创业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目前人们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保护个人利益或财产不受侵犯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很多纳税人不知道自己到底拥有哪些基本权利,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服务,纳税人与政府相关部门相比,其弱势地位的特征还十分明显,本期谈谈纳税人基本权利及如何运用好这些权利保护好自身利益的问题。
  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很少被人们所提及,人们耳濡目染的多是些如何履行好纳税义务的说教。在这里,“依法治税”变成了单一的依法纳税,而依法治税的关键所在——依法保护纳税人权益问题被忽略了。不过,近来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了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高度重视。200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强化税务机关执法权的同时,已经把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利益作为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在这部新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如获取信息权、减免退税权、救济赔偿权、受益权、接受服务权等,其中纳税人的很多权利是首次出现在我国税收法规中的。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广泛的权益保护办法,也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
  目前,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实施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均可提起行政复议。包括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等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直至申请国务院裁决。在这里我们看到,国家已经在承认征税权优先的同时,让纳税人对其行使的具体征税行为予以监督。纳税人有权对征税机关是否遵守“依法办税”原则提出质疑甚至拒绝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征税权被相关机关或个人滥用的可能。当然,由于税收法规所对应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在税收实践中相关游戏规则也不十分成熟,创业者在做到知法守法的同时,还要“游刃有余”。说到“游刃有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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