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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 …… 下一页>> 分页:[1] [2] [3] [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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