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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三节上市公司 第五章公司债券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 …… 下一页>> 分页:[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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