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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走歪路非法售"未上市股权"受审 刚走出校门,“”心切的3名大学生便成立公司销售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从中获利285万元,而随机打电话“签上线”的55名买家因此被套牢。昨天,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虚假出资,继而非法经营的案件。
借钱取得虚假出资证明
因为在一家投资公司销售过股权,刚毕业的张某发现每成交一笔都有较高的提成,于是和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方某、倪某商量成立一家投资公司。3人通过一家代理公司从其他单位借用50万元,从而取得了虚假出资证明表。
2004年8月10日,方某、倪某以及张某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了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由方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短短两个月就开始盈利
随后,3人致电西安市技术产权交易所上海办事处,了解到有许多未上市的企业正在销售股权,于是自行联系西安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旺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据交待,方某一伙随即招聘员工,并在浦东新区浦东南路一幢大厦租用办公室。“销售了短短两个月,即2004年10月底就开始盈利。”非法经营所得285万元
据了解,3人让公司麾下的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以3家西安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为诱饵,说服市民以每股4至4.5元的价格购买股权。然后,3人以每股1.8元的价格将返回给3家公司,其中2元多的利差即是纯利润。因此,方某等3人从2004年8月到去年4月,非法经营所得达到285万元,除了按照事先约定汇往西安公司的外,剩余方某获取20万元,而其余两名同伙各分得10万元。
被告自称只是代理行为
“这些公司直到今天也没有上市。”公诉方认为,3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而且,在设立公司时,又违反公司法规定没有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假出资罪。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当庭作了无罪辩护,其理由是“《证券法》规范了股权发行、收购等行为,但主要对象实为上市公司,至于股权未上市的公司,不应该由证监会管辖。而在证监会公布的监管目录上,并没有包括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因此,被告从事的只是代理行为,为买卖双方交易提供机会。”
被告张某也认为,己方在销售股权时, ……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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