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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简介
香港交易所板,即“第二板”市场,成立于1999年11月。当时,正值全球科技网络股概念大兴,其秉承着“香港的纳斯达克”这一预期孕育而生,其目的是为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提供主板以外的平台。
1999年7月7日,香港联交所理事会正式通过《板上市规则》。板市场对上市公司没有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的限制,且不设盈利要求,也不须像主板上市公司一样必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只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记录。因此不少具有发展潜力但发展历史较短的公司会通过板申请上市交易。一般来说,一些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如那些具有良好的商业概念及增长潜力的新兴企业,虽然在盈利、业务记录方面未能符合香港主板市场的规定而不能获得上市地位,但板就是特为填补这个空缺而设立的。
板并不规定有关公司必定要有盈利记录才能上市。因此,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可以透过根基稳固的市场以及监管基本设施来筹资作发展用途,从而公司能把握好各种市场机会。除了本地和区内的企业外,就是国际间的具有增长潜力公司也可透过板上市,加强本身在中国以至亚洲的业务,以提高产品知名度,即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只要拥有主营业务和两年营运记录,都可以由保荐人协助上市申请,但公司上市保荐人要负责首次公开发股的全部资料披露,交易所不对上市申请人的经营能力作任何评核。
这一点使得板“买者自负”的运作理念得以产生,从而也吸引着风险偏好较强的投资者。因为对投资者而言,板公司以“高增长、高风险”著称,对于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尤其没有盈利记录者来说,日后表现的好坏存在着极大的不明朗因素。鉴于涉及的风险较大,板以专业及充分掌握市场信息的投资者为对象。
诚然,对资本家来说,板既是出售手上投资的渠道,也是进一步筹资的好地方,有助资本家做出更多投资和在更早阶段做出投资,对行业发展有利。但香港板对申请上市公司仍然有较为严格的企业治理要求,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必须遵守《板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基本要求以及上市后业绩披露的规定,以保障上市公司没有虚假上市、内幕操纵等欺诈行为。
按照《守则条文》,应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大约每季一次。董事长与总经理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建议最佳常规》要求,发行人应其董事可能面对的法律行动 …… 下一页>> 分页:[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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