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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6年创业政策
一人可创办公司、失败可免还贷款、青年享受免费培训……进入2006年以来,从国家到地方,出台了许多与有关的新政策,给者带来了诸多实惠。本报记者采访有关部门,列举几个有代表性的政策给予介绍,供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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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降低门槛
新的《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的一个很大的注目点就是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具体包括: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适合手中有一些闲散又不愿与他人合作的投资人,尤其适合一些又有经营经验、又具备的人群,如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和普通投资者等。这项政策将极大地刺激个人、公司的积极性。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下调。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公司从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允许公司按照规定比例分期缴清出资。对于新设立的企业,逐步进入,可以降低使用成本,提高使用效率。
-放宽出资形式的限制。原来严格限定的5种形式改变成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使出资方式更为灵活。
-降低货币出资比例。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其余可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比原《公司法》规定的20%有所提高。
《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活跃资本市场
今年3月1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从法律保障、税收和渠道等多方面,扶持创投业的发展,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大大活跃了资本市场,为者获得资本支持提供更多的渠道。
-出资可分期到位。《办法》明确,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3年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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