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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真的那么重要吗 外用自己的去投资该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或从企业获得股票;普通合伙人必须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一期基金,才能开始募集下一只基金。
第三类限制性条款,即与投资类型有关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限制基金投向公共证券,以及限制对其他资产的投资等。
有限合伙人通常还都会要求基金结构透明,同一合伙企业名下的各只基金必须保持相互独立。这样,投资者便可以清楚地比较不同基金的业绩状况,辨别哪些因素是管理人所无法控制的(如经济周期的影响、宏观政策影响等),哪些因素是作为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能够控制的。
报酬机制
作为一种长期的决策参与型投资,投资基金的业绩与投资家的管理水平有着严格的正相关关系。为了更好地激励基金管理者,克服投资所特有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LP们通常对作为基金管理者的投资家实行业绩报酬机制。如美国的《投资顾问法》虽然禁止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业绩报酬制,却允许“企业发展公司”这种公司型投资基金实行业绩报酬制度。
显然,这种与管理业绩相联系的报酬机制,不仅可以较好地激励基金管理者努力管理好各项投资,以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也有助于把市场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投资界。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主要通过普通合伙人的既往相对业绩考察其管理水平。相对业绩常常被当作“充足统计量”(sufficient statistic),采用相对业绩作为考察指标,主要目的在于剔除社会系统因素的影响。这便是“标尺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原理被广泛使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新经济泡沫破灭后的最初岁月当中,一些顶级的VC,比如Draper Fisher Jurvetson、Hummer Winblad、红点投资、软库等,即使是号称全球创投界双子星座的KPCB和Sequoia Capital手里都至少有一只基金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截至2003年3月,来源:加利福尼亚大学、《The Standard》),但是这对他们作为全球顶级VC的声誉并没有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
通常,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分成要等到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投资后才可分配,或者达到规定的最低投资收益率后,普通合伙人才能得到20%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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