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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真的那么重要吗 度来看,有限合伙人出资99%,取得投资基金收益的80%。这样,有限合伙人不仅放弃了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而且还需要将投资基金收益的20%让渡给可能给自己带来丰厚回报的投资家。
有限合伙人之所以放弃控制权,原因就在于其努力获取的是优秀的投资家这一稀缺的投资渠道。
投资家大都是来自工商企业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拥有良好的关系网络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投资家的这些特质使得他们在选择和评估投资、帮助企业发展等方面能够真正发挥渠道作用。
但是他们最大的本钱莫过于自己的行业信誉和资历,这与他们经济学家所能募集的资本规模是正相关的。张维迎指出,“对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经通过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们来说,当他们想扩张其经营时,会较少地受到个人财富禀赋的制约”。
契约>决策权
投资者与投资家之间形成了投资体系中的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和任何委托代理关系一样,双方都会存在目标上的潜在冲突。那么,作为美国投资企业的主流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如何构造委托人(有限合伙人)与代理人(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从而相对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呢?
首先,普通合伙人必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所投资企业的业务进展和资产价值变化,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企业管理层参加的三方联席会议。由有限合伙人或他们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主要提供技术评估服务,如企业的资产评估,因为这是测量投资者所获利润的主要手段。
但是,由于作为主要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资本和企业的管理运作,因此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在成立之前订立的有限合伙契约就成了规范投资家行为的重要手段。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刘键均博士就曾经调侃道,“随着投资者的逐步成熟,作为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内容和约束方式确实是日益丰富了。”
尽管有限合伙契约当中的限制性条款正日益增多,但是这些限制性条款基本上仍然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限制性条款,即与基金管理有关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对单一企业投资规模的限制,对与机构前一期或者后一期基金共同投资的限制等。
第二类限制性条款,即与普通合伙人活动有关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不能在基金之 …… 下一页>> 分页:[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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