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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越有限合伙制的迷雾 要方式。但是美国著名投资研究专家保罗·A·冈泊斯和乔希·勒纳通过对419家美国投资合伙机构的样本进行分析却没有发现激励性报酬和基金业绩之间有任何关系。对此的一个可能解释是投资家的经验对于投资至关重要以及事后报酬—通过投资成功而建立起来的声誉将非常有助于投资家的再。
即使就激励形式本身而言,公司制通过一定方式,比如实行以EVA(经济增加值)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同样可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且EVA激励模式具有和有限合伙制创投激励机制内在的一致性:以经济利润而不是会计利润为基础。在投资领域,20%已经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分成比例,因此也就不会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构成公司制激励计划的一个障碍。
在美国,公司制创投基金主要是曾经受《投资公司法》的影响,导致不加区分地对投资者超过14人的创投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都不能实行业绩报酬。但中国不应再盲从地走美国的老路,我们应该采取的是创投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分开立法的思路。比有限合伙更胜一筹的是,如果创投按股份公司设立的话,基金经理不仅可以获得业绩报酬,而且还可获得股票期权。
从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但是只要对合伙企业进行历史性分析,就不难发现,“承担无限责任”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来考虑的,而不在于其增强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约束。创投企业通常只是以自有资本对外进行投资,即使是要负债的话,也完全可以将债务控制在用企业资产就可以清偿的范围之内。
包括管理费在内的至关重要的限制性合同条款也并非有限合伙制的专利,要知道公司本身就是一种长期契约。在现有的公司法当中,虽然没有有关公司存续期的规定,但是也没有禁止公司设立存续期。
从更加一般的角度来说,公司制创投也可以在内部给自己设置一个跟有限合伙制创投类似的3-7年的投资持有期,就像欧洲最大的及私有股权投资机构3i所做的那样。更进一步,公司制创投不必像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那样到了一定时期就必须从受资企业当中撤出来,因此也就没有改变企业内在发展节奏的冲动。换句话说,公司制创投可能会更加具有投资弹性。
在所谓的分红顺序方面,事实上,美国投资家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使得自己的位置往前挪动了。况且,分红顺序更像是用来 …… 下一页>> 分页:[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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