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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越有限合伙制的迷雾
选择合适的组织结构是VC进行的前提,同时也是VC们展开投资运作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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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哪个更具有制度优势?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解决通过修改《合伙企业法》还是在《公司法》框架下解决投资法律地位和投资运作问题的关键所在。
美国80%的投资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于是这种组织结构被一些人认为是美国创投取得成功的关键。
真是这样的吗?
VC靠什么形式
来组织资本?
尽管世界各国的投资机构名称各异,制度安排也由于国情而各不相同,但就组织形式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
投资采用公司制形式,即设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司的运作机制进行投资。1946年,美国第一家(同时也是世界公认的第一家)投资企业“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简称ARD)”成立时采用的便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几乎都是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有限合伙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世纪左右意大利航海贸易当中广泛采用的Commenda契约,更有学者认为其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
虽然自Commenda出现至今,已经过去了1000多年,但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征却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有限合伙制创投同样是由最初的有限合伙协议支配着合伙的全过程。
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信托型投资基金所依据的是“信任-委托”关系。在信托制的“信任-委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 …… 下一页>> 分页:[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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