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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可获得高额税收抵扣 业投资企业统一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而且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应达到2年及以上。用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科技含量双重标准作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其政策导向更为鲜明。
考虑到我国是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统一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这已经能够体现“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多享受所得税抵扣”的激励导向,《税收政策通知》不再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多高比例资金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样,在科技革命和创业浪潮的上升时期,创业投资基金为了获得较多的所得税抵扣,将增加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在科技革命和创业浪潮的低谷时期,创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在传统行业寻找规模较大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以维持可持续发展。由于《税收政策通知》并未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能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是可以自主投资于各类未上市企业,使得税收政策实施并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
《税收政策通知》发布不久后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条规定既为《税收政策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以及税收优惠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今后在实践中探索最适当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领域和最适中的抵扣比例预留了法律空间。 分页:[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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