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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为创投优惠政策护航 今年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这是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后,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制定的配套政策。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既为《税收政策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以及税收优惠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今后在实践中探索最适当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领域和最适中的抵扣比例预留了法律空间。
按照《税收政策通知》,凡遵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投资额的70%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使得创业投资企业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实际是扣去了亏损和管理成本后的净所得。此外,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将其净收益减去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还有结余,而创业投资企业对这部分结合是按足额税率缴税的话,工商企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企业投资者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将作为税后收益无需缴税。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为了体现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国外对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通常要求其主要投资于最需要国家扶持的处于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由于国外通常是在投资者环节,按投资者对整个创业投资基金的持股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所得税抵扣额度,因此,从公 …… 下一页>> 分页:[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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